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十八条,由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报资料、运行管理、附则组成,旨在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建圈强链,有序规范全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
《办法》明确,省级高新区认定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服务指导省级高新区建设发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具体承担。市(州)政府承担省级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
在认定条件方面,《办法》提出,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基本条件包括“园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亿元”“园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拥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所在县(市、区)比例不低于50%或不少于20家”“近3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
在运行管理方面,《办法》提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支持性政策措施,包括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等。同时,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服务指导,促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健全省级高新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结果好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升级国家高新区,在项目申报、产业布局、主导产业培育、园区扩区调位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评价结果较差的省级高新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预警;对整改不力、连续三年排名后10%的省级高新区,按程序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退出省级高新区序列。
《办法》还明确,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川办函〔2023〕24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四川省县域经济研究中心 主管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蜀ICP备2022020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