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高新区总部及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区域竞争力,今年3月,自贡高新区出台《促进总部及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该政策有效期为2年。《政策》明确了凡“注册地、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企业和楼宇运营单位”均可享受相关政策。
01
对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包括:在引进总部企业方面,包括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要素保障奖励、企业引进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分别为——
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0.3(含)-1亿元、1(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民营总部企业,分别按实缴资本1%、1.5%、2%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对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1(含)-3亿元、3(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总部企业,分别按实缴资本0.3%、0.6%、1%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上述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
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入驻高新区并达到总部企业标准的,自认定之年起,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第1至2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对高新区的实际贡献;第3至5年按企业销售收入的0.5%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50%。
企业引进奖励。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所引进总部企业前三年每年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3%给予奖励,引进单个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02
在培育总部企业方面,包括做大做强奖励、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奖励、拓展奖励、鼓励存量企业向总部企业发展。具体奖励标准为——
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总部企业享受完本政策第二条第(一)款后,对高新区年度贡献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做大做强奖励,奖励额度为该企业对高新区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总部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总部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拓展奖励。总部企业在自贡市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每新增1家,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家数最多不超过10家。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至少正式聘用10名员工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以社保缴纳依据为证明,相应统计数据应在高新区。鼓励存量企业向总部企业发展。对在本政策实施前已入驻高新区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且对高新区年度贡献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三年内可按该企业对高新区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03
在楼宇经济政策方面,包括鼓励楼宇做大做强、鼓励盘活闲置资源、鼓励楼宇招强育优、鼓励提升楼宇品质。具体政策标准为——
鼓励楼宇做大做强,入驻率达到70%及以上,高新区属地率达到90%及以上的楼宇(不包括企业总部),单个楼宇对高新区年度贡献(除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收入外)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楼宇运营单位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后续年度对高新区总贡献达到200万元且较上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单个楼宇,给予增量激励,激励额度为该楼宇对高新区实际贡献增量的50%。
鼓励盘活闲置资源,楼宇运营单位对其所闲置楼宇资源盘活再利用进行招商引资,对引进和培育企业符合我区特色产业发展导向、特色产业贡献占比超过70%、入驻率超过80%、高新区属地率达到90%、入驻企业对高新区年度贡献达到500万元的特色楼宇,给予楼宇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楼宇招强育优,楼宇运营单位引入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给予20万元/户奖励;引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对高新区贡献达1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营收达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引入企业的注册地、税收和统计关系须转入高新区,非楼宇运营单位引入的不予奖励。
鼓励提升楼宇品质,对纳入高新区改造提升计划的楼宇,对楼宇外立面、公共空间区域、电梯设施、楼宇信息化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的,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出具的竣工报告,按工程审计决算资金的20%给予楼宇改造主体补助,单个楼宇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04
在促进总部及楼宇经济发展其他方面,还拟定了相关条件——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全额追回已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符合高新区同类奖补政策(含招商引资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和企业的奖励资金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一是存在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二是因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是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是企业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五是现有总部企业及楼宇运营单位在本区范围变更注册地或变更企业名称、法人的。
享受本政策的总部企业及楼宇运营单位,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及楼宇运营单位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及楼宇运营单位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需及时向高新区相关单位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取消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政策。
企业引进奖励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中,有明文规定不得领取有关奖励的人员。
对高新区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及楼宇运营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政策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
需要申报相关总部企业及楼宇认定的单位,可联系咨询自贡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咨询电话:0813-822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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