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高新区2022年第18次党工委财经委员会、2022年第28次主任办公会和2022年第37次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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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1月12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工程类建设项目(含PPP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具体指:(一)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二)财政性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三)财政性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和政府性投资基金、债券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五条 高新区城市建设指挥部、高新区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分别负责城市建设项目、产业项目及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下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于纳入高新区年度重大项
目计划的项目,以重大项目计划明确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组织实施。对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上级政策性资金的项目,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政策性基金工具项目的国有平台公司负责组织实施;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政策性基金工具项目的国有平台公司委托街道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总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国有平台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总投资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街道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决策项目,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得以公开招商代替公开招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指挥部办公室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科学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对环保、安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指挥部办公室、街道负责每年年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发改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按高新区议事决策程序审定后纳入高新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策划与申报、项目咨询评审、项目可研编制以及方案设计等工作事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以及项目业主等事项的确定,按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对审定后的高新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新增项目;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新增项目按以下决策规则申报审定。
(一)对于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1. 政府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指挥部办公室、街道提出项目计划方案报高新区两委办通过请示性文件签批程序审定;
2. 政府投资在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指挥部办公室、街道提出项目计划方案报高新区主任办公会审定;
3. 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指挥部办公室、街道提出项目计划方案,经财经委员会审议、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审定;
(二)对于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上级政策性资金的项目:
1. 总投资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报管委会分管委领导及相应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由国有平台公司委托街道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总投资10万元(含)-50万元(含)的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报管委会分管委领导及相应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由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政策性基金工具项目的国有平台公司组织实施;
3. 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参照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程序实施。
第九条
对纳入高新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等。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以及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且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加强对引进社会资本实施项目的成本监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上限,既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防止不合理让利或者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涉及生态环境、地质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许可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一)选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拟选址意向方案、初步勘界报告等文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用地许可。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位置界址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既有用地建设项目同时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用地建设项目同时应提供用地批复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出让用地建设项目同时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文件。
(三)规划许可。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批复文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有关要求,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土石方施工前,依据项目的规划、用地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节能审批及验收。按规定确需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节能批复的请示和节能报告到发改部门办理节能审批手续。并在项目完成综合验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向发改部门提交节能审查验收申请,并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申报表》、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由发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委托验收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该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按照规定确需)等法定要件。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可研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 ,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以及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初步设计方案文本进行评审,并于3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并依据投资概算评审意见及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出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发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发改部门报告,发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工程变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对未超过已批准概算10%(不含)的,发改部门按规定直接调整概算;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含)的,发改部门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审后,发改部门再出具调整文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按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按照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依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的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以下简称工程项目预算),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应当以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概算、工程合同、建设进度及工期、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为基础,按照项目当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计划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根据财力状况切块安排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其中:板仓工业园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企业服务局代为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下同)。年度建设预算和财政中期规划,并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资金收支计划按高新区议事决策会议程序审批。对需要高新区本级财力保障的建设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切块建设预算额度内予以安排,原则上优先保障在建和完工项目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建项目制定项目建设资金平衡方案,测算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预算评审。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项目清单特征描述、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在建设单位送审资料齐全,具备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根据送审时间的先后及送审额限时完成,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项目预算作为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预算控制。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评审范围。
高新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在建项目工程量变更,需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高新区财政评审具体规定如下:
(一)投资总额达4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二)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确需变更设计的,单次投资额增加达40万元(含)以上或因单次调减工程建设内容达4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部分;
(三)对4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评审;
(四)对涉及水、电、燃气等垄断行业的项目可参考其行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高新区追加预算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追加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负责招标事项核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应用行业通用技术实施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原则上应采用低价评标法,若需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报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违规招标。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投资控制、资金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竣工验收负责。
第三十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司其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五方责任主体须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严格执行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合同管理、压证施工、保证金缴纳及工程监理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严格规范现场管理,各方责任主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做好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及合同管理、工程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管理。工程变更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应按《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申报、核定、审批,并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会同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工程监理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负责据实审核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档案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及《高新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等规定及时编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对政府投资4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含货物类)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但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金额为40万元(不含)以上但子项投资在4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除特殊规定外,项目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大型项目不超过3个月),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经项目建设单位内部审计(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评审和审批。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要求,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应依法合规使用,不得拆借、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同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坚持“预算评审定项目预算控制总价、招标定合同总价、决算审定定决算总价”的原则,严格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和决算批复。
第四十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竣工价款结算,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原则上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可按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支付工程预付款;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第四十一条 严格规范工程尾款支付程序。工程尾款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或审计的结算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字——财政部门签字——尾款拨付到中标人企业法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如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须出具批准变更及追加预算的相关文件,财政部门方能拨付工程款,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计量,不得列入资金计划、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且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根据使用资金的项目属性确定偿债主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其他资金与政府投资按相应比例进行拨付。其他来源资金未落实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政府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使用单位。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政府投资建设形成资产的移交管理方案上报管委会,经管委会批准后移交资产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其中,对于单项移交资产总价值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移交管理方案报高新区两委办通过请示性文件审定;对于单项移交资产总价值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移交管理方案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汇总上报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不动产初始登记文件、资产明细表和相关财务资料及项目建设档案复印件向接收单位或部门移交。
第四十七条 接收资产的单位或部门应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移交资产进行入账,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护职能,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资产接收单位或部门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金额入账;已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但尚未审核批复的项目,资产接收单位或部门以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金额入账;尚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资产接收单位或部门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暂估价值入账。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五十条 发改、目督等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投资进度和项目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同时依据各单位各部门投资现状和投资项目情况,可分别采取跟踪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对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进行报批,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计划外工程等导致新增工程量及投资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报移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建设规模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中标单位违规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因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误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疏于管理、失职、违约,被追究违约责任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未经审批程序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支付项目资金超过决算评审认定金额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对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及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要从严惩处。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相关监督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高管委发〔2019〕18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自高管委发〔2021〕7号)、《高新区零星工程内部邀请招标管理办法》(自高管委发〔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改牵头,会同财政、城建等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