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市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持续优化外资投资环境,以扩大开放程度、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制定了《绵阳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外资政策》)。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相关要求,结合全市外资实际情况,制定《外资政策》。
三、主要内容
《外资政策》共10条,主要包括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优化外商投资服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4个方面。
一是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方面。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全面落实负面清单和鼓励目录,鼓励外商投资我市重点产业,鼓励优质境外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来绵设立企业。
二是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方面。考虑到汇率波动问题,拿出真金白金支持外资企业,按照FDI到资金额分三档给予奖励,推动外商投资企业融资便利化,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
三是优化外商投资服务方面。推动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外资企业随迁人员居住、往来便利化;提供外资专班服务,全力做好要素保障、政策兑现、用工保障、人才引育等服务;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本地设施建设、政府采购、标准制定、政策享受等。
四是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方面。鼓励各县(市区)、园区以及相关部门主动走出去,依法依规赴境外开展外资招商;鼓励开展“中介招商”,对促成引进符合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FDI资金总额3‰给予支持奖励,总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园区外资招引的考核和奖励,形成外资招引合力,推动利用外资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有效期及执行日期
《外资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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